離婚證人手冊〈兩願離婚及調解離婚的理論與實務〉
一、引用書籍
施著民總,高著親屬
二、結婚與離婚、兩願裁判與調解離婚
三、離婚證人與離婚無效
四、離婚的無效-假離婚
警察與老婆假離婚,裝精神病, 假離婚,
五、急迫輕率而簽了五千萬的離婚協議書-被撤銷
通姦 5000萬
民法規定「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,全部皆為無效。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,則其他部分,仍為有效。」
又規定「法律行為,係乘他人之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,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。」民法第七十四條定有明文。
六、調解離婚
法條,家事事件法及民法,格式,狀子
法條:第1052條之1(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)
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消滅。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。
按離婚事件為乙類事件:因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為戊類事件: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定有明文。
乙類事件適用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之規定。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。
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,於請求法院裁判前,應經法院調解。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。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,不在此限。〈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三條二項及三項定有明文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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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,兩願離婚至戶政事務所辦離婚要準備那些東西?
戶口名簿,身分證,印章,照片,帶身分證及印章的兩個證人,離婚協議書五份
八、離婚協議書及調解離婚可請求那些項目?
侵害配偶權,請求權基礎不在親屬編,在債總侵權行為,親屬法損害賠償,扶養費小孩的,陷於生活困難贍養費,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等